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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超市滑到摔伤,法院判了,超市赔了这个数!

顾客在超市滑倒摔伤

超市却要保洁公司担责

这是咋回事?

案情回顾

张阿姨是某家超市的常客,一天,她在超市地下一层水果区购物时,因地面水渍未擦干而摔倒在地。事发后,超市工作人员叫了救护车,将张阿姨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张阿姨左腿三踝骨骨折,还做了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

张阿姨认为,超市在购物环境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过错,同时,为超市提供保洁服务的保洁公司在履行职责时,严重不负责任,未将地砖上的水渍擦拭干净,对其摔伤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超市和保洁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阿姨便将超市和保洁公司起诉至法院。
责任在谁,说法不一

被告超市辩称,从现场拍摄的视频和照片来看未发现明显水渍。超市推测是张阿姨自己鞋底已经磨平及地面潮湿的原因导致她摔倒,张阿姨自身应承担部分过错责任。此外,超市和保洁公司已签订了清洁服务合同,将涉案超市地面清洁和设置警示牌的义务承包给了保洁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如果消费者因此摔倒,应由保洁公司承担责任,超市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保洁公司则辩称,超市是承担安保义务的主体,张阿姨有权向超市提出诉讼,无权向保洁公司提出主张。针对超市提出的由保洁公司承担责任这一点,根据合同约定,只有地面积水导致消费者受到伤害才应由保洁公司承担责任。本案并非是积水导致张阿姨摔伤,所以保洁公司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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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涉案事实和证据

作出如下认定和判决

↓↓↓01张阿姨摔倒原因

结合张阿姨提交的照片和视频,可以看出事发地点周围的地面存在明显污渍划痕。张阿姨所穿的鞋子底面也存在磨损情况,较为光滑。综上,法院认定张阿姨摔伤是地面不整洁及自身鞋子磨损共同导致的02超市责任

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是承担安全保障的义务主体。超市与保洁公司签订的清洁服务合同,不能成为超市推卸安全保障责任的理由。综上,超市应对张阿姨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03法院判决

考虑张阿姨自身过错,法院酌情认定超市承担70%责任判决超市赔偿张阿姨医疗费等损失4万余元
公众责任险不可或缺

对于有面向公众的经营单位而言,此类索赔风险其实一直都在,顾客意外摔倒、划伤、烫伤,火灾爆炸等情况都可能导致索赔。

那么,是否什么保险可以应对此类事件,帮助经营者转嫁此类风险?实际上公众责任险就可以帮助经营者转移这类风险。

一、什么是公众责任险?是指机构或个人(致害人)因自身过错行为致使第三者(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时,依法应当由其承担的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正是由于责任人的行为损害了公众利益,所以这种责任被称为公众责任。二、什么情景下需要承担公众责任?公众责任的构成,以在法律上负有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其法律依据是民法及各种有关的单行法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三、为什么要投保公众责任险?随着保险制度的逐渐健全,风险越来越有分散和转嫁的必要,公众责任险便成为抵御这类风险的一道屏障。在我国各类经营性场所客流量大,每天可能会遇到各小大大小小的事故,一年累计下来,需要赔付的金额也不在少数。尤其是在顾客的名车受损,或出现严重的人伤时,保险的作用得以凸显。严格说来,各种公共设施场所、工厂、办公楼、学校、医院、商店、展览馆、动物园、宾馆、旅店、影剧院、运动场所,以及工程建设工地等,均存在着公众责任事故风险。这些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都十分有必要通过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来转嫁其责任。企业经营业务活动中,给第三方造成的财产或人身损失是法定必须要承担的责任,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既是对企业的一种自我保护,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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