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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个案例看损失补偿原则,在雇主责任险中的应用

案例一雇主不应从责任保险中获益

[案情]

20XX年,某企业为其全体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后该企业职工王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右胳膊扭断,造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1.5万元。

后保险公司支付给该企业1.41万元。但是当地报纸刊登了该则消息,报道了保险公司为此事支付了1.41 万元的保险赔款事。

当王某得知此事,就与厂方领导大闹,要求将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全部赔偿其损失。因为王某受伤一事,保险公司赔付厂方1.41万元,但厂方仅仅付给其7000元。

后王某在与厂方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一怒将厂方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厂方除应将因王某受伤保险公司支付的赔款如数支付王某外,还应当根据《劳动法》和雇佣合同规定,支付王某相应的补偿。

[评析]

雇主责任保险的基本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保障员工的利益。雇员在工作中因工受伤,根据雇佣劳动合同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雇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雇主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以后,雇主就通过支付一定的费用将本来应由其承担的赔偿风险转嫁给了保险公司。

然而,雇主从保险公司获赔的保险金应当用于支付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雇主不能从保险中获得额外收益。

在本案中,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保险有效期限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有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根据上述条款,保险公司将在约定赔偿限额内支付赔款给被保险人而非雇员。

同时,根据另一合同关系雇佣合同,雇员因工受伤,雇主应根据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给雇员。

本案中,雇主将保险公司的赔款进行截扣,未按规定支付雇员伤残赔偿金,使雇员利益受损,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以及保险单的约定。案例二雇主责任保险与其他保险的竞合

[案情] 

20X0年11月,李某以其所有的奥迪车向甲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一年。

同年12月,某棉袜加工厂为其聘用的所有员工向乙财产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保险期限同为一年,该厂的一名外销人员沈某,也在被保险名单内。

20X1年5月20日,李某驾驶的奥迪车在北京西三环路上因避让后面的车辆超车,不慎驶入非机动车辆道,撞上了正骑自行车送货的沈某。李某马上打“110”报警,并尽快将沈某送到了医院。

住院期间,沈某共花去医药费8400元。经交通事故管理部门认定,这起交通事故由李某负完全责任,沈某不负任何责任。李某付清了沈某所有的医药费和交管部门鉴定费,共8600元。

随后,李某向甲财产保险公司提出8600元的保险赔偿要求。5月22日,棉袜加工厂以所雇员工沈某因工负伤为由向乙财产保险公司索赔。

在由哪家保险公司赔偿和如何赔偿的问题上,李某、棉袜加工厂、甲财产保险公司和乙财产保险公司产生纠纷。后经四方协商一致,由甲财产保险公司赔偿8600元,终了相关纠纷。

[评析]

上述案例构成了保险竟合。

保险竞合,是指同一保险事故发生导致同一保险标的受损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对此均负保险赔偿责任的情形。

我们知道,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损失补偿原则。根据该原则,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

也就是说,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通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任何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向保险公司索赔,也不得因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获得额外的盈余。

结合本案,因为不同的投保人投保不同种类的保险,一个是车险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另外一个是雇主责任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对同一保险事故所致同一保险标的物的损失都应负赔偿责任,所以形成保险竞合。

在该种情况下,对于同一个事故造成的损失可以同时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进行索赔时,根据保险的补偿原则,被保险人只能取得一个保险人全部的赔付或者两个以上保险人的比例赔付,不能获取额外利益。

对于保险竞合如何处理,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可能采用比例分摊、或者时间优先、或者代位求偿等方式。在理赔操作中,也可以由相关各方进行协商,约定由哪个保险人进行赔付。

一旦一个保险人赔付以后,被保险人就丧失了在其他保险项下请求赔偿的权利。在本案例中,沈某因受伤而导致的损失,已从甲财产保险公司得到完全补偿,棉袜厂丧失了向乙财产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

本期案例来源于《责任保险理论、实务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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