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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醉驾情节认定,哪些规则变化需注意?专家解读→

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12月28日起施行,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严格规范、依法办理醉驾案件。

       在醉驾案件办理中的一些新情况,比如饮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或饮酒后短距离挪车,该不该处罚?如何处罚?这次意见做了进一步规范。哪些情形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哪些情节应从重处理?专家进行了解读。

       按“血液酒精含量+情节”确定入罪标准
设置15种从重处理情形
       在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周光权看来,意见按照“血液酒精含量+情节”的模式确定入罪标准,有利于解决各地执法司法政策标准尺度不统一、案件处理不均衡的问题。
       意见充分考虑醉驾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后果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按照“酒后危险驾驶行为+醉酒程度+有无从重情节”的模式确定从宽和从严的具体标准,更加科学、合理。
周光权表示,这体现宽严有序、宽严适度、罚当其罪,意见设置了15种从重处理情形,实践中最常见的是醉驾导致事故或醉驾后逃逸,以及服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驾车,表明了司法机关对严重醉驾行为毫不手软的态度。
       依据意见,从重处理的情形还包括:无证驾驶;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醉驾客车、校车、重型载货;醉驾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妨害司法;因酒驾、醉驾曾受过行政处罚等。
      意见还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10种情形,包括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 周光权表示,这突出对发生实际损害后果、醉驾行为危险性大,以及行为人主观恶性大等案件的从严处理,避免犯罪人心存侥幸。
 意见还强调,醉驾的刑罚治理不仅要关注危险驾驶罪,还要关注交通肇事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重罪的适用,对醉驾同时构成其他严重犯罪的,要依照重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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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显著轻微情形可不追究刑责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意见规定,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周光权分析,以前很多城市100毫升血液里酒精含量80毫克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这次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又没有醉驾导致事故或者醉驾逃逸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意见,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不负刑事责任。即使不构成紧急避险,也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另外,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短距离驶出等情节显著轻微情形,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梁根林分析, 规定兼顾了事理、法理与情理,体现了办理醉驾案件该宽则宽的刑事政策要求,彰显了依法入罪、合理出罪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有助于克服机械执法和教条司法思维,缩小定罪打击面,消除刑法副作用,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细化证据收集、审查采信规则
强调30天完成整个案件审判
  醉驾案件案情不复杂,适用法律方面相对明确。如何兼顾公正与效率?意见进一步细化醉驾案件证据收集、审查采信规则。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分析, 醉驾案件中的定罪证据主要是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因此意见对于血液样本的提取、封装等环节做了详细严格的规范,强调如果在这些环节出现瑕疵,有关办案部门要补充、说明,不能补充、说明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这对于确保案件客观公正发挥了有效作用。
醉驾案件允许采取合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方式制作文书,具备条件的地区还可以通过网上办案平台流转卷宗和文书。
 陈卫东说,如果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期限尚未届满而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下一个受案机关可以不再重新作出取保的决定。这也与普通案件加以区别,强调醉驾案件从立案之日起,要在30日之内完成整个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轻案快办,提升案件诉讼效率,而且不影响案件本身的客观公正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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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
明确“凡醉驾必处罚”原则
  意见要求加强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工作。 梁根林提示,司法机关对于醉驾的查处依然保持高压态势。
 无论醉驾是否构成犯罪,公安机关都应依法吊销行为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对于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 违法行为人,还应根据道路交通法的规定给予罚 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梁根林表示,规定明确了“凡醉驾必处罚”的原则,确认了未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实现了办理醉驾案件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
  专家提醒,广大驾驶人员应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杜绝酒后驾驶,做守护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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