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责险和雇主险有什么区别?安全生产责任险可以代替雇主责任险吗?
案情简介
老宋系供应链管理公司雇佣的司机,供应链管理公司在保险公司处为老宋驾驶的货车投保《雇主责任保险》。
2023年4月6日10:54分,供应链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小木在投保微信群中发送消息“****雇主险:4月8日起保……五台车雇主出一下”。微信群内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小辉回复“好”。15:07分小木说“挂车和5台雇主转款吧”,小辉说“好”。16:49分小木在群内发送了两份转账凭证,小辉说“收到”。同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供应链管理公司处签署了投保单,由供应链管理公司加盖了印章。
4月7日9:13分小木说“保单抽空发一下”,小辉说“好的,稍等”。
4月7日10:30分小辉在群内发送了分别以河南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为文件名的五份PDF版保单,未对上述保单作出其他提示说明。
其中一份保单打开后的内容即为老宋驾驶的货车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B)》,该保险约定每人伤亡责任限额5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23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7日止。
2023年8月17日9时18分,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人的报警,称其同事老宋在货车上死亡。
2023年8月23日,老宋亲属就老宋在运输途中猝死身故的赔偿事宜与供应链管理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供应链管理公司一次性赔偿老宋亲属各项损失760000元;因车辆投保有雇主责任险500000元,供应链管理公司向保险公司主张500000元赔偿,保险公司以投保的非雇主责任险为由拒绝赔偿。
后供应链管理公司以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500000元。
另查明,2024年1月10日,供应链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向保险公司当日办理案涉保险的工作人员电话联系,询问老宋驾驶的货车买的雇主险保单打开以后显示安全责任保险是什么情况。
该工作人员称,雇主责任险就是安全生产责任险,两者是一样的。2022年以前是雇主责任险,2023年以后都变成了安全责任险,其和雇主责任险的相关条款、保额、项目都一样,就是名字不一样,都是一样的保险。
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保险纠纷。供应链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在2022年老宋驾驶的车辆投保的雇主责任险即将到期时,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发送信息提出保险要求,明确告知要投保的系雇主责任险。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答应后进行保险投保操作,并在供应链管理公司缴纳过保费后向供应链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发送了五份PDF版保单,但未向供应链管理公司工作人员提示、说明、告知该保单系安全责任险而非供应链管理公司要求的雇主责任险。
而且,2024年1月份供应链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和保险公司当时办理案涉保险的工作人员电话询问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仍强调安全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一样,只是名字不一样。
但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雇主责任保险条款显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而保险公司为涉案车辆办理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中,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属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情形。
本案中供应链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双方对老宋系突发疾病死亡并无异议,即按照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应承担老宋死亡的相关赔偿责任,但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不承担老宋死亡的相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
本案中,供应链管理公司提出保险要求,要求投保雇主责任险,但保险公司为其投保安全责任保险并发送保单,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作为具有保险知识的专业人员,应对雇主责任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区别有明确的认知,其未按照供应链管理公司的要求为供应链管理公司办理雇主责任保险,也未向供应链管理公司进行告知、提示和说明;且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案涉事故发生后仍强调两种保险一样,只是名字不一样,保险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对两种保险的区别向供应链管理公司进行告知、提示和说明。
投保单显示投保的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但投保单仅加盖有供应链管理公司印章,无相关经办人的签名,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向供应链管理公司进行了告知、提示和说明。
供应链管理公司经常购买保险,在收到保单后应当及时核对,对不符的情况应及时提出异议。供应链管理公司称其在收到保单后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提出异议,但供应链管理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故,对供应链管理公司在雇主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老宋家属的损失500000元,供应链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均具有过错。
法院判决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公司,其工作人员对承保的保险不能正确理解,造成供应链管理公司要求承保雇主责任险,而保险公司最终为其办理了安全生产责任险的错误。
并导致供应链管理公司不能按照雇主责任保险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从而对老宋家属赔偿了500000元,保险公司过错程度明显更大,法院酌定对供应链管理公司500000元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80%、供应链管理公司承担20%为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