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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撞到家人该不该赔?

2014年7月,梅州的张先生驾驶自家的小货车到五华县安流镇一砖厂运载砖块,倒车时因避让耕牛,货车右后轮不慎碰撞到自己的女儿晓莉,晓莉当场死亡。

张先生驾驶的小货车登记在其妻子陈女士的名下,该车购买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及不计免赔等保险项目,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悲痛过后,张先生及其妻子陈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让他们想不到的是,保险公司竟然拒绝赔偿。

保险公司指出,张女士的保险协议中有一个条款规定:“对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受害者晓莉是陈女士和驾驶员张先生的女儿,不属于商业第三者险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仅同意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11万元。

这让张先生夫妻两人没有办法接受,协商不成,无奈之下,张先生夫妻将保险公司告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女儿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费等33万多元。

案例分析:

“保险车辆造成被保险人、本车驾驶员及其家属人身伤亡的属除外责任”的免责条款,已成为保险业内的行规。这一条款的设计,目的在于防止骗保的道德风险,但这样却将风险转嫁给了被保险人,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排除了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

小秘认为,利用这样的情况骗保的毕竟是少数,而且保险法对骗保不予赔付的规定,以及刑法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设定,都可以有效防范骗保行为。如果这样的格式条款有效,就会使得同样的人、同样的生命、同样的车祸,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造成法律适用的不平等,有违公平公正的基本法律原则,在法律上是无效条款。即使保险公司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这样的免责条款也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免除其理赔的责任。

理赔结果:

近日,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终审,判保险公司除了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万元,还要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7万多元。

小编支招

●不要在车后情况不明时盲目倒车。

●避免夜间在地形地貌不熟悉、周围空间狭窄、照明不良等环境下倒车。

●随时注意动态环境变化。

●注意前后照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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