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中无责方还要给全责方理赔?

一位车险客户问我: 他自己开车跟其他车发生事故了,自己是无责,但是对方是全责,对方车上有人员受伤,但是他是无责的,他们还要我赔偿他们全责方车上伤者的医疗费用,他表示不理解为何自己无责的还要给全责方理赔。

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理赔其实没有很大的变化,无非是2020年9月19日开始车险综合改革以后,交强险的赔付限额有所提升,特别是死亡伤残和医疗费用限额分别从原来的12万提升至18万,1万的医疗费用提升至1.8万,财产损失限额还是2000元不变。

无责任赔付,一般在什么情况下出现?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那么交强险的无责任赔付有什么法律依据吗?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这就意味着被保险人在无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会承担赔偿责任,只不过是有限额。

为什么要这么规定呢?这个规定公平吗?

  众所周知,商业险是保险公司的商业行为,是以盈利为目的,而交强险则不然。交强险是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保险,因此表现出明显的“义务性”,即承保公司收取的保费与赔付的费用基本持平,既不盈利,也不亏本。

通过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第三者得到基本赔偿,来突出体现其公益性的本质,所以会出现一些特殊的如“无责全赔或赔一部分”、“不是全责也要赔”等看似不公平的结果,其实这些“不公平”恰恰体现了对交通事故受害方的关爱与保障,而且这些赔偿费用是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而非自掏腰包。

温馨提醒:

上述的案例告诉我们现实生活中即使无责,也应在强制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车险综合改革这样的无责方交强险赔付记录不计入出险次数,不影响后续交强险保费浮动系数,但现在可能会不一样,车险综合改革之后,只要交强险发生理赔也是属于一次出险的,具体就看报价出单的保险公司的核保政策了,一般小事故能私了是最好,不过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真的有很多费用那也只能走保险处理哦,具体可以联系身边的保险业务员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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