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不要买错了:这些用工形式,要买团体意外险而非雇主责任险!
哪些情况下建议企业老板选择团体意外险,而不是雇主责任险呢?首先是在劳务关系中,比如在上下班途中被车撞了,在劳务关系中雇主是不用承担责任的,这样雇主责任险就不会赔偿。其次就是挂靠关系中,比如大货车司机挂靠到营运公司,如果司机在拉货的过程中发生事故,挂靠的公司不承担责任,这样雇主责任险也不会赔偿的。最后就是在承揽关系中,比如接单公司接到业主委托安装空调外机,于是发单给工人去安装,但实际上接单公司和工人之间也不是劳动关系,此时如果发生意外,雇主责任险很可能也拒赔。
雇主责任险是保障雇主作为被保人,即保障企业雇主(与员工存在真实劳动关系的企业)在用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工伤责任。
在雇主险中,当被保险人企业员工遭受工伤时,被保险人依法对员工承担工伤赔付责任,产生财产损失,保险利益对应关系和保险责任才产生。
无可保利益即被保险人企业未因出险员工而遭受经济损失或者被保险人企业对出险员工无赔偿责任。保险利益是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判断保险合同能否生效的依据。
劳动关系是雇主险的理赔依据,劳动保障部门对工伤认定的基础条件是要有劳动关系与关系主体。如企业与员工之间无可保利益,保险合同自始至终不成立,也就无从谈理赔了。以下几种模式会被认定“非劳动关系”,需谨慎投保。
四类较容易判断的“非劳动关系”1、主体不符合的用工雇佣关系下,雇员其实就像员工一样上班,但因其中至少有一方不符合劳动法的主体特性,因此不构成劳动关系。分为两类:
劳动者一方主体不符:学生实习、退休返聘;
用人单位一方主体不符:筹备中还未设立的公司雇佣、公司清算组雇佣。2、董、监、股东、合伙人等董事、监事、股东、合伙人与公司之间,一般未确立劳动关系。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前者不拿报酬或所拿报酬不是工资。但如果双方建立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则同样可能建立劳动关系,即会在董事、监事、股东、合伙人身份之外,另外再增加一个“劳动者”的身份,建立一层劳动关系,此时双方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小程序3、违法、无效用工违法、无效用工等情形,因违反法律法规,不能完全按照劳动法规主张权利义务。如:雇佣童工、无就业许可证的外国人就业、外国企业在华代表处直接用工。4、公务员公务员、人事在编人员多属于非劳动关系。
争议最大:“个人提供劳务”,何时不构成劳动关系双方具备如下特征:“事务是短期完成的或一次性的;双方的关系是松散的;基本上单位一方只需要出钱,交代任务,具体工作由服务方自行去完成,自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种关系,属于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承揽、劳务或服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一般被认定属于劳动关系的典型表现包括:员工需规律地出勤;接受单位的管理;单位为员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规律性工资发放等。
1、与有业务关系的自由设计师、翻译人员、撰稿人、讲师等,无须坐班,按工作量计酬;
2、兼职销售人员,无须坐班,完全按销售量提成;
3、发放传单、发放会员卡,无须坐班,完全按工作量计酬;
4、提供咨询、顾问等服务的人员,无须坐班,自主安排工作时间的人;
5、保险、证券、电信、直销行业中的个人代理;
6、个人自行完成定制、加工,向单位提交实物成果的;7、影视剧拍摄中聘用的导演、演员、工作人员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