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车险统筹”代替保险的风险提示
近年来,部分汽车服务公司推出“机动车辆安全统筹”服务,并称“费用比保险公司销售的车辆商业保险费用低,具有风险补偿功能,统筹费也将作为事故理赔专用基金,实行统一调剂和经济互助。”在此,要提醒广大车险消费者: 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不是保险,建议消费者根据需求,正确选择适合自身的风险防范手段和保险产品。
一、什么是“车辆安全统筹”
经部分媒体报道,一些车主在向运输公司办理挂靠手续时,除要缴交一定的费用外,会被要求加入“车辆统筹保险”,并缴纳一定的统筹费用。因此,部分车主在加入“车辆统筹保险”后,认为“车辆统筹保险”就是车辆商业保险费,并且更划算。
二、“车辆安全统筹”存在的风险
据了解,消费者购买“车辆安全统筹”后,可能存在如下风险:
(一)退保风险。当车辆发生所有权转移时,“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并不能像真正的保险一样随车过户,需要车主退出原挂靠的运输公司“机动车辆安全统筹”,此时便产生了“退保”纠纷。
(二)理赔风险。当车主遇到较严重的事故时,交强险并不能提供足额的保障,赔偿不足的部分只能车主先行垫付,而后走上“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理赔之路。
“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理赔并不像正规保险公司有严格的标准和原则,理赔时效及基本理赔规则也不在我国《保险法》及银保监会的监管范围之内,目前我国也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和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如何理赔、理赔标准、赔多赔少、何时赔都是按“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合同约定。
(三)纠纷处理风险。一旦发生退保或理赔纠纷,车主要么沉默,要么诉至于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除了增加货车车主维权成本以外,根据目前全国关于“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判例来看,法院在援引法律裁决时,只能采用一般法《合同法》,而非特别法《保险法》。
在法院认为统筹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即使诉讼后可以依据《合同法》赔付,但是运输公司注册资本有限,如果资产少无法履行合同,可能无法给予风险补偿。
三、特别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第六十七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开展“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的汽车服务公司不是经过合法批准的保险公司,不能从事保险业务,所开展的“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不是保险。
因此消费者购买“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存在法律风险。请广大车险消费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相关信息,选择正规的保险公司购买车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王先生有辆营运货车,前段时间保险到期后,自己没有在保险公司续保商业险,而是通过某运输公司渠道办理了车辆统筹保险。现在发生车辆事故后,发现这份统筹保险无法理赔,王先生无法接受。
分析: 统筹车险原本泛指是汽车的统筹保险,指的是交通厅及原直属企事业单位根据自己拥有的汽车数量,为其缴纳相应的交通安全统筹费。缴纳了交通安全统筹费的汽车,在遭遇交通事故等损失时,可以从安全统筹费用中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随着营业货车行业的快速发展,逐渐出现一些名为某交通服务有限公司、运输有限公司等机构,由这些机构共同收取不同车主费用,以共担车辆风险。但统筹车辆保险仅具有保险的部分性质,还存在以下风险:
1.变更难。当车辆发生所有权转移时,统筹车辆保险是无法像正规保险一样随车过户,而是需要车主退出原挂靠的运输公司“机动车辆安全统筹”。
2.缺少统一标准。统筹车辆保险的理赔不像保险公司一样有严格的标准和原则,并且《保险法》及银保监会内也没有规定统筹车辆保险的理赔时效和标准,对于何时理赔、赔多赔少都是按“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合同约定。
3.不适用《保险法》条例。如果发生统筹车辆保险退保或理赔纠纷时,统筹车险是只能采用《合同法》,而非《保险法》。即使诉讼后可以依据《合同法》赔付,但若运输公司注册资本有限,也可能无法给予补偿。
4.无法享受正规保险优惠。保险行业建立了机动车辆保险信息共享平台,在保险公司连续投保的车辆根据历史出险情况,能够享受不同程度的折扣优惠。但购买“交通安全统筹电子单”的车辆,以后再购买机动车辆保险时,无法享受连续投保及无赔款优惠。
【保险提示】为防止理赔风险,我提醒保险消费者,购买统筹车险时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机动车辆安全统筹”营销陷阱,根据自己的保险需求,选择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购买车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