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司机”还是“第三者”?这份驾乘意外险能否理赔?
张某与刘某受雇于某物流运输公司,2023年4月某日二人驾驶公司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送货行驶至某路口时,由于路口路况复杂,刘某下车指挥张某倒车,张某意外将刘某撞倒并碾压致刘某当场死亡。
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责任。案涉车辆投有交强险、商业三责险、驾乘人员意外伤害险,承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的甲保险公司依合同约定赔付刘某家属80万余元,张某支付刘某家属精神抚慰金7万元。
后刘某家属向承保驾乘人员意外伤害险的乙保险公司索赔时遭拒,遂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乙保险公司赔偿50万元。
死者刘某的家人认为:
张某与刘某都是案涉车辆的驾驶人,刘某下车是为了给张某指挥倒车,是为了维护车辆的正常运行而采取的必要行为,刘某属于案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险的被保险人。
乙保险公司则认为:
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刘某在车后方由北向南步行,刘某当时系车外人员不属于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赔付对象,且事故认定书显示张某所驾驶车辆未按期年检、不符合技术标准系事故造成的主要原因,故乙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本案争议焦点:
刘某在事故发生时是否属于案涉车辆
驾乘人员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赔付对象?
经审理查明
案涉机动车使用性质为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2月。《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约定:本保单仅承保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的车辆从事相关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发生下列情形导致受伤、残疾或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驾驶或乘坐投保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2)为维护投保车辆继续运行而临时停车,如加油、加水、换胎、故障修理时发生的意外事故。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均不属于本保单责任范围。
法院审理认为
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经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显示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2月,机动车状态正常,该情节在交警事故认定时已做考虑。
约定保单中提到的“加油、加水、换胎、故障修理”是采用列举的方式对维护车辆继续运行进行说明,针对的是驾驶员的临时下车行为。本案事发时,驾驶员张某驾驶车辆,刘某下车指挥倒车,此时受害人刘某与该车的关系性质发生了变化,身份已经转化为张某驾驶车辆所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第三者”。
此外,事故发生后,承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的甲保险公司已赔付刘某家属,刘某作为“第三者”已经得到交通事故的赔偿。意外发生时刘某不可能既是车外“第三者”,又是车上人员,故原告主张被告乙保险公司赔偿其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延伸阅读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6、车上人员在车下时被所乘机动车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按照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承担保险责任。
车上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摔出车外导致人身伤亡,被保险人或受害人要求保险人按照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承担责任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机动车投保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当事人可按照约定要求保险人承担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车上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摔出车外后与所乘机动车发生碰撞导致人身伤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按照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承担保险责任。
2、山东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节选)
16、如何认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中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
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以外的因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身处被保险车辆车体内或者车体上的人员。
判断因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应当以受害人在事故发生以及受伤时的特定时间点与被保险车辆的相互空间位置作为主要依据。如果车上人员在事故发生时因被甩出车外而伤亡的,应当认定为车上人员。
如果因甩出车外后又被保险车辆碰撞、碾压导致伤亡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则应认定为第三者。如果车上人员在事故发生前已经下车,后因被保险车辆碰撞、碾压导致伤亡的,也应当认定为第三者。
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事故的发生是由车上人员的过错导致,保险人主张其不属于第三者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94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析(节选)
57.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如何认定?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6条第三款规定:“车上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摔出车外后与所乘机动车发生碰撞导致人身伤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按照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承担保险责任”。
确定“第三者”是确定保险人承担交强险、三者险项下赔偿责任的前提。被保险车辆中的车上人员与交强险和三者险中的第三者之间能否实现身份转换?车辆作为一种交通工具,“车上人员”和“第三者”并不是永久固定不变的身份,而是一种临时性的身份,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相互转化。
虽然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前为“车上人员”,但在事故发生时被摔出车外,处于车下,已在瞬间转化为“第三者”。被保险人自身无论何种情形都不构成第三者。
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辆之间发生事故所造成的同一被保险人的损失,不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的范围,保险人以此为由主张不应当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