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车险统筹”,出险后不赔!去法院起诉有用吗?

机动车安全统筹险,现如今本身就成了风险。

过去的统筹车险运营企业具备支付能力,不少法院通过调解或判决,使得交通事故纠纷受害方能够直接从统筹险里获得赔偿款。

但近年来这类企业频繁暴雷,纷纷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作为原告一方,在起诉前应评估生效判决的执行风险,慎重主张统筹险,法院可能真就按照原告要求判决了,然而,这类空壳企业的偿债能力,恐怕还不如肇事司机个人。

【案例1】

2020年8月间,赵某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所载货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运载建材途中转弯,撞伤非机动车道内骑电动自行车的吴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赵某承担全部责任。

肇事货车投保交强险,在某汽车服务公司“投保”统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

吴某起诉索赔各项经济损失60多万元,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剩余40多万费用由运输公司在统筹险限额内赔偿。

然而,运输公司涉及的众多统筹险“保单”都遭遇了理赔难,吴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因没有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了首次执行程序。

【案例2】

2019年底,李某驾驶大货车与张某驾驶小客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是大货车实际所有人,挂靠在某运输公司从事运输业,李某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并与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安全统筹保险合同,统筹限额100万。
张某伤情较重,第一次起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2万元,当时汽车服务公司资金状况尚可,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在统筹险范围内赔偿了张某20多万元医疗费。

张某后续治疗又花了30多万,第二次起诉时,汽车服务公司就拒绝赔付统筹险了。挂靠运输公司表示,其与李某签订挂靠协议,李某自负盈亏,产生费用与挂靠公司无关。

法院认为:汽车服务公司并非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与李某签订的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合同,并非交通事故案件中可以一并处理的商业三者险,原告主张由服务公司在本案中承担统筹险赔偿责任,不予支持。李某与服务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可另案解决。

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鉴于李某所驾事故车辆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对于原告各项损失,李某与该运输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运输公司作为挂靠运营企业已在众多案件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张某的债务实质上由李某个人承担。李某一时也还不上,只能慢慢挣钱,慢慢还。

后来,李某另案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承保统筹险的汽车服务公司,尽管最终拿到胜诉判决,该公司也已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民法典解读:挂靠机动车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1211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客运、货运行业普遍存在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情况。因为从事机动车运营需要政府管理部门核准资质,政府只给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办理运营资质,不给个人颁发运营资质,所以个人从事机动车运营活动,只能挂靠到有运营资质的单位,才能进行合法运营活动。

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其责任分担的方式,是挂靠一方和被挂靠一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实际侵权人和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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