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险(五)农民工工资保函业务常见问题
农民工工资保函业务常见问题
【说明】本文根据实际承保业务风险排查、案件协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初步汇总整理,如有错漏敬请批评指正。
- 工资保函由谁来投保?
答:投保人应当是施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适合开发商投保,一般是总包合同的乙方投保并支付保险费、取得发票。 - 工资保函一套文本的构成?
答:工资保函不是独立保函,是依附于保证保险合同的,一套文本由以下部分构成:投保单、保险条款、保险费发票、工资保函、批单(可能有)。 - 工资保函格式可以自己定义修改吗?
答:保险人不同意自行修改格式,需要按当地政府统一要求,特殊格式要求往往隐藏着一些潜在风险。 - 施工单位投保工资保函时的有关手续有哪些?答:为了便于理解,以下列明相关资料:a) 各方已签章的施工合同(载明各方名称、工程情况)b) 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近三年财务报表、建筑资质证件(基本资料)c) 施工单位良好的资信证明(无拖欠工资、失信被执行记录或限制消费)d) 合同工期开始后30天以上投保、续保、置换的,提供施工单位盖公章的该工程在投保前无拖欠工资的证明、最近一期监理月报、最近一期工程款结算单、最近一期工资结算清单(中途投保要求提供)e) 施工单位法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个人反担保(必要时要求提供)
- 工资保函的保险费能分期付款吗?
答:保证保险不能分期付款,因其不可修改、不可撤销的特性,必须一次付清,不接受分期付款。 - 如果工程延期,如何申请工资保函延期批改或者另行续保?
答:如果工程延期,需要在原保函到期日之前及时办理保函的延期或者续保,保险公司审核后补缴保险费,再出一份衔接期限的工资保函。 - 工资保函有什么作用?
答:在施工单位发生重大异常情况时,工资保函作为兜底的垫付手段之一,解决农民工的工资问题,保障社会稳定。 - 什么情况下可以启动保函?
答:启动工资保函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涉及施工单位后续的很多不利法律责任或者行政处分,保险公司垫付工资后仍然会向施工单位追偿,请确定满足以下条件,施工单位确实无力支付了,再与保险公司协商:(一)投保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进入清算程序的;https://wxa.wxs.qq.com/tmpl/ls/base_tmpl.html(二)投保人因流动资金不足,无法支付应付工资的;(三)投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死亡或失踪的;(四)投保人未按工程分包合同约定与工程承包(分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工程承包(分包)企业拖欠被保险人工资,依法应由投保人先行垫付的;(五)投保人将被保险人工资发放给劳务公司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工资未支付至被保险人的;(六)投保人未支付被保险人工资的其他情形。 - 启动工资保函赔付的过程?
答:发生欠薪后,工人或者用人单位需要向当地人社反应,主管部门向施工单位了解核实欠薪事实后(欠薪清单、期限、人数、工资总额),向用人单位发送相关通知并要求限期解决。如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期限未能完成支付,主管部门将向保险公司发出工资保函支付通知,保险公司收到支付通知后于规定天数内支付到主管部门提供的各个农民工工资账户,或者支付到限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主管部门同步也将对施工单位及其负责人员进行失信联合惩戒,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名单,构成诈骗或者恶意欠薪罪的也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工资保函启动支付后会追偿吗?
答:工资保函的施工单位是“被保证人”而不是“被保险人”。“被保证人”不同于车险或企财险、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本质上是一个担保,参考借款中的担保人地位,保险公司代为支付之后,会直接向原本应当支付的“被保证人”追偿,即使施工方破产清算仍然需要清偿,工资保函仅仅是作为兜底措施,不会轻易动用。但一旦决定启动工资保函,即可在人社发支付函后快速几天内无条件地支付农民工工资。 - 如果发生工资拖欠,哪些是受保障的农民工?
答:简单来说户口本为农村户口的劳动人员是农民工,用人单位按照人社规定进行农民工实名登记,其农民工身份由人社部门确认。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被欠薪、各级分包商被欠工程款不属于农民工工资保函的保障范围。(见附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定义) - 启动工资保函赔偿之后的其他影响?答:启动工资保函赔偿就相当于这家公司已经资金链断裂或者面临清算了,代表施工单位已经发生拖欠或者经营不善,或者列入政府拖欠名单甚至黑名单,将被政府建筑招投标项目排除资格。保函支付之后,追偿措施也将影响一批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部分人员被限制消费,而且因为赔付记录的存在,未来几年内在金融机构也难以再次购买保函或担保,或者被大幅提高收费或者要求财产抵押,这将导致不得不使用现金缴纳保证金,其负面影响难以消除。所以说启动工资保函一般是到了山穷水尽的临近破产阶段,否则应当积极想办法解决资金问题。https://wxa.wxs.qq.com/tmpl/ls/base_tmpl.html
- 虚构事实或者以农民工工资为由讨要工程款需承担的法律后果?答:虚构欠薪事实(如虚构名单、虚构工资额度、无欠薪而谎称欠薪/组织人员闹事等)等行为将会引发相应的行政处罚及信用惩戒,如有虚构事实的将承担刑事责任(诈骗罪、恶意欠薪罪等)。以农民工工资为借口讨要工程款、要挟政府机构或者媒体协助讨要工程款、其他非正常途径或措施讨要工程款的行为,组织人员、参与人员可能涉及违法。
- 如果施工单位已经发生工程款拖欠或者未能按时间发放农民工工资,是否需要告知保险公司?答:如果已经发生拖欠,需要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介入处理,降低损失,直接联系保函上的联络人或直接联系保险机构反映问题,借助保险机构的力量与建设单位协商,多方寻求解决办法。
- 工程竣工后未发生任何拖欠,工资保函如何处理?答:工程完工后无任何拖欠的情况,人社住建退还工资保函正副本后,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资料,可以向保险公司归还保函,终止本次担保。
- 工资保函什么情况下可以退保?答:根据各家保险公司的条款规定,作为保证险的工资保函,除非工程经过政府确认终止或者取消,才有可能提前退保退回未到期保险费(比如按日平均计算)。提前竣工的情况下,保函已经完成了应有的责任,是不接受退保的。如果投保人主张实际会提早太多完工,还是建议其修改施工合同工期再投保,到期再续。
- 相关的文件有哪些?
答:国家参考文件:(1)中华任命共和国国务院令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年5月1日施行;(2)人社部发【2021】65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农资保证金规定》2021年11月1日施行;(3)2021年人社部令第45号《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月1日施行。
佛山市参考文件:
(4)佛建函【2019】359号《佛山市住建领域工程担保工作指引》2019年6月21日发布;(5)佛人社【2019】52号《佛山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差异化缴存管理办法》2019年3月19日施行3年;(6)佛人社【2019】192号《佛山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及其附件》2020年1月20日施行。
【注】以上内容为一般情况下的咨询答复,因不同时段的法律法规、监管措施变化,具体案件需具体分析,以上问答仅供参考,不代表具体案件
